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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違不罰”“輕微免罰” 新疆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服務型執法實踐案例

    2025年05月26日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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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把服務經濟、服務民生、服務社會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服務元素更好融入執法辦案全過程,構建“預防為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事后回訪”的執法模式,通過精準識別違法情節、合理適用“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等柔性措施,引導企業主動糾偏、完善內控,以包容審慎助力企業輕裝前行,以精準服務護航行業健康發展,實現“查處一案、規范一行”的社會效果。

    1.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標識不規范化肥案

    2024年4月24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庫房內存放的磷酸二銨外包裝標注執行標準為工業用標準HG/T 4132-2010,未采用農業用標準GB/T 10205-2009;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化肥采取查封措施,并委托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產品質量均符合標準,但磷酸二銨外包裝標識違反《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GB 18382-2021)。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4月21日以委托生產方式購入磷酸二銨14噸,截至查獲時已銷售6.14噸,違法所得1842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產品包裝標識不真實的行為。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隱患?;谏鲜銮闆r,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沒收違法所得1842元,責令改正;解除查封措施,允許合規后正常經營,并對當事人開展專項指導,幫助企業規范標識標準,完善質量管理流程。

    本案是市場監管部門深化“服務型執法”、平衡“嚴格監管”與“優化營商環境”的典型實踐。執法人員在確認產品質量合格的前提下,聚焦標識標注不規范問題,精準把握執法邊界,既依法認定違法行為,又合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標識瑕疵”條款,避免過度懲戒。同時,通過全程說理式執法、指導企業規范標識標注、督促建立質量內控機制,推動企業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擔責”,實現“查處一案、規范一行”的社會治理效果。

    2.昌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行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7月23日,昌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轉辦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昌吉市某商行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在拼多多某店鋪上架銷售的“益生菌凍干粉”,圖片商品外包裝上標注為特殊膳食,并在商品網頁上宣傳有“便秘腹瀉、肚子脹氣、口臭打嗝”等內容的醫療廣告用語。該廣告宣傳內容由當事人在百度、拼多多等平臺查詢資料、搜益生菌圖片自行制作圖片上傳至拼多多平臺上,未支付廣告制作和發布費用。昌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已下架該商品。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益生菌凍干粉”4單,銷售價格78.9元/盒,4單已全部給消費者退款,當事人未獲利。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構成發布虛假宣傳廣告的行為。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在被發現違法行為后,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迅速下架商品、刪除違規廣告內容,及時消除不良影響,且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谏鲜銮闆r,昌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指導其規范廣告發布行為,提升法律意識和合規經營能力。

    本案是市場監管部門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優化營商環境的典型實踐。對初次違法、危害輕微且及時糾正的行為依法免罰,避免“小過重罰”,充分彰顯執法溫度;通過“警示+教育”的方式,引導小微企業合規經營,既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又為小微企業等新業態健康發展注入動力;助力小微企業輕裝上陣、穩健發展。

    3.克拉瑪依市獨山子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療美容診所未規范貯存醫療器械案

    2025年1月7日,獨山子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醫療美容診所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該診所冷藏柜內存放的醫療器械“重組Ⅲ型人源化膠原蛋白凍干纖維”未按標簽標示的貯藏溫度要求儲存,且現場無法提供該產品的冷鏈運輸單據。經調查核實:涉案產品由供貨商配送,運輸過程中未采取冷鏈措施;當事人履行了部分進貨查驗義務,提供了產品資質、檢驗報告及供貨商信息,但未索取冷鏈運輸單據。該診所自2024年1月17日營業以來,首次購進涉案產品,尚未用于經營銷售,僅作內部測試,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醫療器械貯存及進貨查驗不規范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部門調查,在發現問題后主動采取措施,立即規范醫療器械貯存條件,并承諾完善進貨查驗流程。經綜合考量,當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初次違法、危害輕微且及時改正不予處罰”的情形,同時滿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四條中“主動消除危害”“未造成社會危害”的條件?;谏鲜銮闆r,獨山子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開展行政指導,幫助規范醫療器械貯存管理,完善冷鏈運輸查驗制度,強化醫療器械質量管理意識。

    本案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當事人首次違法、無主觀惡意、未造成實際危害等因素,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既維護法律嚴肅性,又傳遞包容審慎的監管態度。對處于初創期、經營時間短且積極履行部分合規義務的企業,通過柔性執法給予容錯空間,避免因輕微違法影響企業生存發展,有助于激發經營主體活力,營造寬松有序的營商環境。同時,通過不予處罰與教育指導相結合,督促企業深刻認識醫療器械冷鏈管理的重要性,引導行業完善管理制度,促進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規范化水平整體提升。

    4.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老年養護院未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5年5月8日,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老年康養中心專項檢查”中發現,某老年養護院食堂庫房內存放有花椒粉、小米辣、牛肉、三文治等食品,當事人雖能提供供應商資質,但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自2025年3月起采購上述食品,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記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供貨者信息等內容,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構成未按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的行為。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在檢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且現場食品未因記錄缺失影響追溯。同時,當事人在發現問題后主動進行整改,及時彌補管理漏洞?;谏鲜銮闆r,經開區(頭屯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同時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指導其完善進貨查驗記錄流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本案聚焦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管理短板,針對老年群體飲食安全的特殊需求,強化重點領域風險防控,通過專項檢查精準發現問題,推動養老服務行業規范發展。對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且及時整改的行為,依法適用責令改正、警告等輕罰措施,避免“以罰代管”。此案警示食品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確保食品來源可溯、質量可控。同時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在保障“一老一小”等重點群體權益中的責任擔當,為構建安全放心的養老消費環境提供了執法實踐樣本。

    來源:新疆市場監管局

    (責編:陳新輝、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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